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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學生資助管理中心

                    陜西省國家生源地信用助學貸款實施暫行辦法

                    發布時間:2009-05-11 瀏覽次數:

                                                                           陜西省國家生源地信用助學貸款實施暫行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關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職業學校和中等職業學校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資助政策體系的意見》(國發〔2007〕13號)精神,進一步完善國家助學貸款運行機制,幫助我省家庭經濟困難學生順利完成學業,根據財政部、教育部、國家開發銀行《關于在部分地區開展生源地信用助學貸款試點的通知》(財教〔2007〕135號)精神,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陜西省國家生源地信用助學貸款是指國家開發銀行陜西省分行(以下稱“開發銀行”)向符合條件的家庭經濟困難的普通高校陜西籍新生和在校生發放的、在學生入學前戶籍所在縣(市、區)辦理的助學貸款。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借款人是指向開發銀行申請辦理國家生源地信用助學貸款的陜西籍學生及其家長(或法定監護人)。
                    第四條  陜西省國家生源地信用助學貸款的委托代理發放機構是陜西省農村信用社聯合社(以下稱“委托代理行”)。
                    第五條  國家生源地信用助學貸款按照“防范風險,方便貸款”的原則,由借款人在戶口所在地的委托代理行就近辦理。
                    第二章    組織管理
                     
                    第六條  為保證國家生源地信用助學貸款的順利實施,成立陜西省國家生源地信用助學貸款試點工作省際協調領導小組,由主管教育的副省長任組長,省政府辦公廳、省教育廳、省財政廳、開發銀行的負責同志為成員,以加強對國家生源地信用助學貸款試點工作的領導。
                    第七條 省際協調領導小組主要職責是研究解決國家生源地信用助學貸款工作實施過程中出現的問題,協調省教育廳、省財政廳、開發銀行間的關系,組織宣傳相關政策,落實有關工作。
                    第八條  省教育廳為陜西省國家生源地信用助學貸款工作牽頭單位,按要求成立陜西省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資助中心(以下稱“省資助中心”),并負責對國家生源地信用助學貸款工作進行組織、協調和管理。指導各市、縣建立學生資助管理中心(以下稱“市或縣級資助中心”),制訂相關管理考核制度。組織、指導、考核和監督市縣級資助中心開展貸前貸后管理和本息催收工作。定期向省財政廳和開發銀行通報工作情況;歸集貼息資金和風險補償金,保證及時足額向開發銀行劃撥;建立并加強國家生源地信用助學貸款信息管理系統,建立與人民銀行征信系統和各高校的信息聯結機制,及時向高校、市縣級資助中心和開發銀行提供借款學生的動態信息。
                    第九條 省財政廳負責在年度財政收支預算中足額安排并及時撥付貼息資金和風險補償金,加強貼息資金和風險補償金的管理、使用和監督,提高資金使用效益。
                    第十條 開發銀行按照國家信貸政策,科學合理設計貸款方式和期限結構,制訂國家生源地信用助學貸款的操作規程,負責審核、發放和管理貸款,確保貸款渠道暢通,使符合條件且有貸款需求的家庭經濟困難學生都能夠申請獲得國家生源地信用助學貸款。會同省教育廳、省財政廳根據國家生源地信用助學貸款承貸周期不同階段的特點,建立以學生為中心的家庭、高校和就業單位三地的貸款產品、信息和信用聯結,形成貸款學生借款期間全過程的信用管理。
                    第十一條  各市、縣要成立國家生源地信用助學貸款試點工作協調領導小組,建立資助中心,人員編制由市縣教育行政部門內部調劑整合。市級資助中心主要負責本地區貸款工作的統計匯總、監督檢查等工作。市、縣財政部門要積極參與國家生源地信用助學貸款管理,參與協調有關事項,足額安排市、縣級資助中心業務經費。
                    第十二條 縣級資助中心作為國家生源地信用助學貸款的操作機構,具體負責國家生源地信用助學貸款的貸前組織及貸后管理。主要職責是:
                    (一)負責收集、整理、匯總入學前戶籍為本縣(區)的高校新生和在校生的家庭經濟狀況、國家生源地信用助學貸款需求等信息;對貸款學生的家庭經濟困難情況進行調查、認定;建立學生信用和貸款資格評議小組,確定符合貸款條件的學生名單,測算貸款需求,編制貸款預案;辦理國家生源地信用助學貸款的申請、初審等管理工作。
                    (二)接受高等學校、國家生源地信用助學貸款和國家助學貸款經辦銀行的委托,建立與貸款學生家庭的聯系制度,跟蹤了解貸款學生的家庭經濟狀況變化情況;受開發銀行委托催還貸款;負責向省資助中心、高等學校和經辦銀行定期報送貸款學生的有關信息等,加強與高校溝通,避免重復貸款。
                    (三)國家生源地信用助學貸款的宣傳工作。會同當地有關部門組織新聞媒體在本縣(區)范圍內,利用廣大人民群眾和學生喜聞樂見的形式,開展國家生源地信用助學貸款政策的宣傳和咨詢工作。
                    第十三條 各有關普通高中要配合縣級資助中心及開發銀行,提供當年高考招生錄取情況及國家生源地信用助學貸款需求情況,協助做好貸款申請、審批和發放等工作。有關高等學校要加強對學生的誠信教育,培養學生的誠信意識,督促學生畢業后按照合同約定履行還款義務;根據有關縣級資助中心需要,協助提供國家生源地信用貸款學生的相關信息。
                     
                    第三章 貸款對象及條件
                     
                    第十四條  凡參加全國普通高等院校招生統一考試并被錄取的家庭經濟困難的陜西籍學生,均可在戶口所在地申請辦理國家生源地信用助學貸款。
                    第十五條  申請國家生源地信用助學貸款的學生和家庭應符合以下條件。
                    (一)申請國家生源地信用助學貸款的學生必須同時符合以下條件。
                    1.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
                    2.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3.誠實守信,遵紀守法;
                    4.已被根據國家有關規定批準設立、實施高等學歷教育的全日制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職業學校和高等專科學校(含民辦高校和獨立學院)正式錄取,取得真實、合法、有效的錄取通知書的新生或高校在讀學生。
                    5.學生本人、父母或其他法定監護人戶籍和家庭居住地均在本縣,原則上就讀中學也應在本縣,經縣教育主管部門同意,也可以是跨縣就讀的。
                    (二)申請國家生源地信用助學貸款的學生家庭必須具備以下條件:
                    1.無不良信用記錄;
                    2.家庭經濟困難,全部收入不足以支付學生在校期間完成學業所需的基本費用,符合以下特征之一。
                    (1)農村特困戶和城鎮低保戶;
                    (2)孤兒及殘疾人家庭;
                    (3)遭受天災人禍,造成重大損失,無力負擔學生費用;
                    (4)家庭成員患有重大疾病;
                    (5)家庭主要收入創造者因故喪失勞動能力;
                    (6)無穩定收入的單親家庭;
                    (7)老、少、邊、窮及偏遠農村的貧困家庭;
                    (8)父母雙方或一方失業的家庭;
                    (9)其他貧困家庭。
                     
                    第四章 貸款金額、期限和利率
                     
                    第十六條  國家生源地信用助學貸款的最高限額為每人每學年6000元,主要用于學生在校期間的學費和住宿費。貸款實行一次申請,分年發放。
                    第十七條   貸款期限原則上按借款學生正常畢業所需學制加10年確定,最長不超過14年。學制超過4年及繼續攻讀更高一級學位(包括第二學士學位)的借款學生,相應縮短學生畢業后自付本息的期限。除非特殊情況,原則上不展期。
                    第十八條 貸款利率按貸款發放時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同期同檔次基準利率執行,不上浮。
                    第十九條 貸款利息按年計收。借款學生在校期間利息由財政全額貼息,畢業后利息由借款人自付。學生在校期和畢業后2年為寬限期,寬限期滿,開始還本,按借款合同約定分期償還貸款本金,借款期末全部還清,鼓勵提前還款,除應付本息外,提前還款不加收任何費用。
                    第五章 貸款程序
                     
                    第二十條  貸款申請。借款人填寫統一的貸款申請表,向縣級資助中心提出借款申請,同時提供以下材料:
                    (一)借款人合法有效身份證明及其復印件。
                    (二)戶口所在地的詳細地址、聯系方式。
                    (三)學籍證明:新生憑大學錄取通知書及其復印件;在校生憑《學生證》及借款學生所在高校出具的未在高校獲得國家助學貸款的證明。
                    第二十一條   貸款審查及合同簽訂。縣級資助中心收到借款申請后,在一個工作日內對申請資料進行審查,審查合格的于當日與申請借款學生及共同借款人簽訂合同。合同一式正本四份,借款學生和共同借款人各持一份,縣級資助中心持二份,其中一份存檔,一份待合同回執寄回縣級資助中心報開發銀行。合同簽訂后,由縣級資助中心當日將相關資料轉交委托代理行,為借款人開立個人賬戶。
                    第二十二條   合同回執是“國家生源地信用助學貸款學校回執單”。借款學生攜帶合同回執到學校報到,由學校按照合同回執要求填寫并蓋章,借款學生須在規定期限前將合同回執寄回所在縣級資助中心。縣級資助中心將借款合同和合同回執整理匯總后,與匯總表一同逐級上報省資助中心,由省資助中心統一報送開發銀行進行審批。
                    第二十三條   貸款審批。開發銀行在收到省資助中心報送的貸款申請材料后5個工作日內,對貸款進行審批,借款合同于開發銀行審批后生效。開發銀行將審批結果匯總,于1個工作日內送交省資助中心,省資助中心在接到審批結果后5個工作日內下發給縣資助中心,由其轉交委托代理行備案。
                    第二十四條  貸款發放。開發銀行按審批結果將貸款發放至縣級資助中心在開發銀行開立的賬戶(暫未成立縣級學生資助中心的,由縣級教育行政部門代為開立賬戶)。委托代理行于貸款資金到賬1個工作日,將貸款資金劃付至借款學生個人賬戶,之后根據借款學生就讀高校要求,將貸款資金從個人賬戶劃付至借款人就讀學校的賬戶。
                     
                    第六章 貸款貼息、本息回收
                     
                    第二十五條  貸款學生在校期間所發生的貸款利息實行全額貼息。考入中央高校的學生和考入地方高校跨省就讀學生,其貸款利息全部由中央財政承擔;在省屬高校就讀的,其貸款利息由省財政負擔。
                    委托代理行于每年度結息日(12月20日)前30個工作日進行預結息,縣級資助中心將預結息情況逐級上報省資助中心匯總,省資助中心報開發銀行審核確認,開發銀行確認后,省資助中心向主管部門提出貼息申請。中央財政負擔的貼息資金,按照中央財政有關規定辦理劃付手續;省財政負擔的貼息資金,由省資助中心歸集后在年度結息日前直接劃付開發銀行。
                    第二十六條   借款學生畢業后的貸款利息由借款人自付,其計息期自借款人取得畢業證書當年9月1日(含1日)起,當借款學生在校就讀期間發生退學、開除、死亡、失蹤等情況時,自辦理有關手續之日的下月1日(含1日)起由借款人自付利息。
                    第二十七條  學生畢業后貸款進入還款期,縣級資助中心按照借款合同的約定于貸款本息到期日前與委托代理行核對借款學生名單、貸款金額、期限、利率等信息,由委托代理行計算還本付息金額。縣級資助中心應提前通知借款人在個人賬戶預存相應款項。委托代理行于結息日或還本日從學生個人賬戶扣收貸款到期本息,并劃轉至結算帳戶,及時出具扣收清單。
                     
                    第七章  風險補償金管理
                     
                    第二十八條   建立國家生源地信用助學貸款風險補償專項資金,風險補償金按當年貸款發生額的15%確定,由開發銀行實行專戶管理,作為專項風險撥備,主要用于防范和彌補國家生源地信用助學貸款損失。考入中央高校的學生,風險補償金由中央財政承擔。考入地方高校的學生,跨省(自治區、直轄市)就讀的,風險補償金由中央負擔;在省屬高校就讀的,風險補償金由中央財政和省財政各分擔50%。中央財政負擔的風險補償金,按照中央財政有關規定辦理劃付手續;省財政負擔的風險補償金,由省資助中心歸集后于每年12月20日前直接劃付開發銀行。
                    第二十九條  建立風險補償金激勵約束機制。風險補償金超出貸款損失,超出部分由開發銀行獎勵縣級資助中心,用于彌補縣級資助中心日常工作經費;風險補償金不足以補償相應的違約貸款本息時,不足部分由開發銀行和縣級財政部門各分擔50%。
                     
                    第八章   附   則
                     
                    第三十條   國家生源地信用助學貸款呆壞賬由國家開發銀行按國家有關政策自主核銷。
                    第三十一條  各市、縣級資助中心可結合當地實際情況,制定相應的實施細則。
                     第三十二條  本辦法由陜西省教育廳、陜西省財政廳、國家開發銀行陜西省分行負責解釋和修訂,自發文之日起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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